880.律法是由上帝賦予的,直到基督來了。(申命記5:31)
加拉太書3:16-19,21-22

上帝賜給以色列人民一個法律,以便他們根據這一法律生活。(申命記5:31)

申命記5:31 至於你,可以站在我這裏,我要將一切誡命、律例、典章傳給你;你要教訓他們,使他們在我賜他們為業的地上遵行。』

在上帝將律法授予以色列人民之前,他向亞當和亞伯拉罕許諾,他將派基督永恆的盟約。在上帝答應亞伯拉罕送基督的430年後,通過摩西製定的法律才有效,直到基督來。法律通過使每個人意識到自己是罪人,使每個人都相信基督。(創世記3:15,加拉太書3:16-19,21-22)

創世記3:15 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為仇; 你的後裔和女人的後裔也彼此為仇。 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; 你要傷他的腳跟。

加拉太書3:16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。上帝並不是說「眾子孫」,指着許多人,乃是說「你那一個子孫」,指着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
17 我是這麼說,上帝預先所立的約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叫應許歸於虛空。
18 因為承受產業,若本乎律法,就不本乎應許;但上帝是憑着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。
19 這樣說來,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?原是為過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,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。
21 這樣,律法是與上帝的應許反對嗎?斷乎不是!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,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。
22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,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,歸給那信的人。